高州市石鼓鎮(zhèn)原茂名礦務局用地地塊(18565.6平方米)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公示

一、基本情況

地塊名稱:高州市石鼓鎮(zhèn)原茂名礦務局用地地塊(18565.6平方米)

占地面積:18105.6m2(其中子地塊一面積為18105.6m2,子地塊二面積為460.0m2)

地理位置:石鼓鎮(zhèn)207國道東側、原茂名礦務局用地

地塊四至范圍:東至道路、魚塘;南至居民區(qū);西至207國道;北至情侶北路高州市第三人民醫(yī)院精神科、林地

地塊中心的地理坐標:東經(jīng):110.780246°,北緯:21.803392°

土地使用權屬人:高州市土地開發(fā)儲備中心

土地利用現(xiàn)狀:建設用地

未來規(guī)劃:醫(yī)療衛(wèi)生用地(A5)

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單位:廣東中勤檢測技術有限公司

檢測單位:同創(chuàng)偉業(yè)(廣東)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

鉆孔單位:廣州明成勘察服務有限公司

調查緣由:依據(jù)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59條第二款,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(guī)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。

二、第一階段調查

(一)第一階段調查工作開展時間為2024年10-11月。高州市石鼓鎮(zhèn)原茂名礦務局用地地塊(18565.6平方米)(以下簡稱調查地塊)現(xiàn)狀為空閑地。根據(jù)資料收集、人員訪談以及現(xiàn)場踏勘等工作,經(jīng)過查閱地塊歷史影像圖可知,1950年前,地塊為農田,附近村民在地塊內種植本地農作物;1950年-2017年,調查地塊為茂名市礦務局用地,地塊內建設磚瓦平房,作為煤礦工人住宿區(qū)使用,煤礦工人在地塊東部開挖出一約5000m2的水塘作為養(yǎng)殖魚塘,少量養(yǎng)殖羅非魚、鳊魚、鯉魚和草魚等本地魚類自行食用,于2000年左右煤礦工人遷出,宿舍區(qū)及魚塘棄用;2017年-至今,調查地塊于2017年被高州市土地開發(fā)儲備中心收儲,收儲后地塊處于閑置狀態(tài)。2023年地塊內的宿舍房被拆除,成為平整空地后未進行下一步開發(fā)利用,成為荒廢空地,長出雜草;調查地塊歷史沿用上不涉及工業(yè)生產(chǎn)活動。根據(jù)《高州市第三人民醫(yī)院精神衛(wèi)生康復大樓建設項目巖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》(2023年),調查地塊揭露地層為第四系人工填土層(Qml)、殘積層(Qel),下伏基巖為白堊系泥質粉砂巖或凝灰質砂巖(K),不涉及外來填土。

(二)相鄰地塊主要為第三人民醫(yī)院精神科、居民區(qū)、道路、魚塘等,周邊100m范圍內無工業(yè)生產(chǎn)活動。

(三)通過資料收集、人員訪談、現(xiàn)場踏勘等分析,調查地塊內當前和歷史上不存在工業(yè)企業(yè),無潛在污染源??紤]到調查地塊煤礦工人生活、宿舍樓建設及拆除、建筑廢渣清運時施工機械設備在作業(yè)過程中可能存在油污“跑、冒、滴、漏”的情況,特征污染物為石油烴(C10~C40)。相鄰地塊周邊的第三人民醫(yī)院精神科產(chǎn)生的廢水、廢渣、油煙廢氣等可能影響調查地塊土壤和地下水,將石油烴、氰化物識別為調查地塊周邊的特征污染物,需進一步驗證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。

由于無法全面排除調查地塊土壤與地下水的污染風險。因此,為進一步降低不確定性,將整個調查地塊劃為重點區(qū)域,開展下一階段布點采樣調查。根據(jù)污染識別結果,地塊特征污染物包括石油烴和氰化物。

二、初步采樣調查

(一)本次初步調查現(xiàn)場鉆孔和采樣的時間為2024年11月11日-19日,在調查地塊內共布設土壤點位13個,鉆探深度為5.0~6.0m,鉆探深度均達到地下水埋深以下2m,且穿透人工填土層到達第四系殘積層。在調查地塊外未受人為擾動的林地布設2個土壤對照點位。共采集土壤樣品68個(不含現(xiàn)場平行樣),檢測項目包括:①《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)中表1基本項目45項(重金屬7項:砷、鎘、六價鉻、鉛、汞、鎳、銅;揮發(fā)性有機物27項:四氯化碳、氯仿、氯甲烷、1,1-二氯乙烷、1,2-二氯乙烷、1,1-二氯乙烯、順-1,2-二氯乙烯、反-1,2-二氯乙烯、二氯甲烷、1,2-二氯丙烷、1,1,1,2-四氯乙烷、1,1,2,2-四氯乙烷、四氯乙烯、1,1,1-三氯乙烷、1,1,2-三氯乙烷、三氯乙烯、1,2,3-三氯丙烷、氯乙烯、苯、氯苯、1,2-二氯苯、1,4-二氯苯、乙苯、苯乙烯、甲苯、間二甲苯+對二甲苯、鄰二甲苯;半揮發(fā)性有機物11項:硝基苯、苯胺、2-氯酚、苯并[a]蒽、苯并[a]芘、苯并[b]熒蒽、苯并[k]熒蒽、?、二苯并[a,h]蒽、茚并[1,2,3-cd]芘、萘);②土壤理化性質1項:pH值;③地塊特征污染物2項:石油烴(C10-C40)、氰化物。

(二)調查地塊內共布設地下水監(jiān)測井4個,建井深為5~6m,采集地下水樣品4個。檢測項目包括:水質常規(guī)指標5項(pH值、溶解氧、電導率、氧化還原電位、濁度)、重金屬7項(砷、鎘、六價鉻、銅、鉛、汞、鎳)和特征污染物2項(可萃取性石油烴(C10~C40)、氰化物)。

(三)調查地塊內共布設地表水點位1個,采集地下水樣品1個。檢測項目包括:水質常規(guī)指標5項(pH值、溶解氧、電導率、氧化還原電位、濁度)、重金屬7項(砷、鎘、六價鉻、銅、鉛、汞、鎳)和特征污染物1項(可萃取性石油烴(C10~C40)、氰化物)。

(四)調查地塊內共布設底泥點位1個,采集底泥樣品1個。檢測項目包括:①《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)中表1基本項目45項(重金屬7項:砷、鎘、六價鉻、鉛、汞、鎳、銅;揮發(fā)性有機物27項:四氯化碳、氯仿、氯甲烷、1,1-二氯乙烷、1,2-二氯乙烷、1,1-二氯乙烯、順-1,2-二氯乙烯、反-1,2-二氯乙烯、二氯甲烷、1,2-二氯丙烷、1,1,1,2-四氯乙烷、1,1,2,2-四氯乙烷、四氯乙烯、1,1,1-三氯乙烷、1,1,2-三氯乙烷、三氯乙烯、1,2,3-三氯丙烷、氯乙烯、苯、氯苯、1,2-二氯苯、1,4-二氯苯、乙苯、苯乙烯、甲苯、間二甲苯+對二甲苯、鄰二甲苯;半揮發(fā)性有機物11項:硝基苯、苯胺、2-氯酚、苯并[a]蒽、苯并[a]芘、苯并[b]熒蒽、苯并[k]熒蒽、?、二苯并[a,h]蒽、茚并[1,2,3-cd]芘、萘);②土壤理化性質1項:pH值;③地塊特征污染物2項:石油烴(C10~C40)、氰化物。

(五)土壤、地下水、地表水、底泥的檢測結果如下:

(1)土壤樣品僅鎘、汞、砷、鉛、銅、鎳和石油烴(C10-C40)有檢出,所有檢出污染物的含量均遠低于《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GB36600)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。

(2)地下水中檢出的污染物有鎘、砷、鉛、銅、鎳、可萃取性石油烴(C10-C40)等,檢出濃度均未超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)Ⅳ類標準限值,地下水石油烴的含量低于基于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推導的風險篩選值(0.54 mg/L)。

(3)地表水中檢出的污染物有六價鉻、砷、鎳、銅、鎘、鉛、石油烴(C10-C40),但檢出濃度均未超過《地表水環(huán)境質量標準》(GB 3838)Ⅳ類標準限值,石油烴(C10-C40)未超過基于人體健康推導的風險篩選值(0.54 mg/L)。

(4)底泥中檢出的污染物有砷、汞、銅、鎳、鉛、鎘、石油烴(C10-C40)等7種污染物有檢出,所有檢測指標的含量均低于《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)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。

四、調查結論

綜合污染識別和初步采樣調查的結果,高州市石鼓鎮(zhèn)原茂名礦務局用地地塊(18565.6平方米)土壤和底泥污染物含量低于《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。地下水污染含量低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-2017)Ⅳ類標準限值和基于人體健康風險推導計算的風險篩選值。地表水中檢出的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《地表水環(huán)境質量標準》(GB 3838)中的Ⅳ類標準限值和基于人體健康推導的風險篩選值。調查地塊內土壤、地下水、地表水、底泥的環(huán)境狀況可以接受。

根據(jù)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》(HJ 25.1-2019)和《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、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(修訂版)》(2024年)的技術規(guī)定,調查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,無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。高州市石鼓鎮(zhèn)原茂名礦務局用地地塊(18565.6平方米)可作為醫(yī)療衛(wèi)生用地進行開發(fā)建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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